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8号)

时间: 2024-05-05 02:58:03 作者: 华体会体育官网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第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铁路建设工程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和公众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一)工程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关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部门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相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委托的铁道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铁路局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委托规定权限负责监督、检查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三)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行为是不是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四)对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的招标计划、标底、评标办法、招标结果进行审核检查、核准;

  第十条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除特殊情况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外,一律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进行。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批准,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已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二)有批准的设计文件(两阶段设计有初步设计文件,一阶段设计有施工图);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负责组织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办理招标,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能自行组织招标。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有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专业齐全的技术、经管人员;

  (四)设有财务机构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能按有关法规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的会计核算;

  (五)资质等级与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相适应,有从事同类铁路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下列书面材料,经核准后方能自行招标: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方面技术力量情况,包括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的高、中、初级职称的人数;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通过招标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在上述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

  (一)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等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向外泄漏有关情况,影响公正、公平竞争;

  (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已代理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

  (四)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投标人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九条招标分为公开对外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公开对外招标。公开对外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必须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不适宜公开对外招标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能够使用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投标人投标。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可比照招标公告。

  第二十条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至少一家媒介上发布,其中,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同时应将招标公告抄送指定网络。公告发布手续由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归口对指定媒介办理,同时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提出招标计划报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招标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2.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应要求;

  13.招标文件应对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划分、内容要求、密封、标志、递交投标文件和开标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招标文件应载明:严禁中标人转包工程,中标人不得将招标项目的主体、关键工程进行分包;重要的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招标范围,别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供应方式;开标时的唱标内容。

  (三)招标文件不得规定任何不合理的标准、要求和程序,不可以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做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澄清或修改内容以及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有利于组织工程建设和管理,工程衔接和相关工程的配合,场地平面布置,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的合理配置,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分期受益。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检查。资格审核检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核检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核检查。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七)近一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既有线施工造成的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将资格审核检查结果通知潜在投标人,并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公布资格审核检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才能购买招标文件。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组织召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的标前会。标前会的内容包括:

  (二)现场踏勘。可根据项目的详细情况,由招标人统一组织或明确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进行。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会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一)向交易中心报送招标公告资料至发售招标资格审核检查文件一般不少于12日;

  (二)招标人发售资格审核检查文件至潜在投标人报送资格审核检查申请文件一般不少于7日;

  (三)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的问题一般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日前,过时不予受理;

  (七)招标人应于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报招标结果,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一个招标标段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个;

  第三十五条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代表及授权。联合体代表在协议授权的范围内代表联合体各方处理有关问题。

  (三)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有权要求招标人书面澄清招标文件中词义表达不清、遗漏的内容或对很复杂的事项做说明;

  4.当自己的权益受损或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1.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对投标文件的线.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内容;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投标人应当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即对招标项目的价格和其他商务条件、项目的计划和组织实施安排、技术规范、合同主要条款等作出响应。

  (四)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将分包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载入投标文件。

  (五)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将各方联合投标的协议载入投标文件。

  (六)除有变化和招标文件规定外,投标文件中不再重复资格审核检查申请文件已报送的资料。

  (七)投标人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对已提交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地点。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对投标文件要妥善保存并不得开启。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人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为7人以上、其他建设项目为5人以上,均应为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多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名额不可以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专家于开标前1—3天在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从评委专家库相应专业中随机抽取。每次可抽取与评委专家名额相同的备选评委专家。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的条件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抽取的评委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从备选评委专家中依次递补。评委专家确定后由招标人通知评委专家本人,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严格保密。

  (二)编写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按顺序列出第1、2、3名),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办法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评标办法应根据选定的评标方法(即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三种之一)制定。

  (二)评标办法应详细、具体,便于操作,避免随意性。内容、标准应与招标文件一致,条件尽可能量化。技术标文件和商务标文件应分开评审,技术标文件作为暗标先评审,技术标文件未通过的,商务标文件不再参加评审。

  (三)评标方法若采用综合评分法,报价评分比例不宜超过百分之四十,报价较标底的增减幅度应拉开分差。

  (五)评标办法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后应即时密封,待开标会上当场启封公布。评标办法公布后,其内容不得作任何修改。

  招标项目需要编制标底的,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3.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工程数量和编制标底;

  5.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按概算章、节编制,应低于招标概算,即批准的设计概算中招标项目的概算金额;

  标底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后应即时密封,待开标会上当场启封公布。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监督部门代表等参加。必要时招标人可委托公证部门的公证人员对整个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

  开标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宣布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名单。

  (四)请投标人代表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函件。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和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函件都应当当众予以宣读。

  (七)当场作出开标记录,并由招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工作量和难易程度安排足够的评标时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避免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应组织全体评标委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要求,宣布评标纪律,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评标只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投标文件:(一)逾期送达;

  (五)未同时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含投标联合体各方);

  (六)实质性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或者拒不根据相关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九)投标人在同一个投标段,提交一个以上的标价或自行投标又参加联合体投标或同时参加一个以上联合体投标;

  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来进行。不得采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未列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也不得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内容之外增加和延伸评审内容。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能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方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问题,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和投标方案进行实质性谈判。

  评标委员应在阅读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对同一标段各投标文件同一评审分项进行横向比较,客观、公正、独立的提出评审意见。不得采取事先议论某标段可能中标的总体意向后再评审,不得有迎合任何人评标意图的倾向,不得以分项评审人的评审意见代替其余评标委员的意见。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对低于成本价格的投标应予否决。

  经评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应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一)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

  (三)若采取了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能够很好的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的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对评标结果经签字确认,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对中标候选人有不同意见在评标报告中说明。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能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最高;

  (二)能够很好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领先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能确定顺延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5日内,将招标结果书面报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的内容有:中标人,中标标段的招标概算、标底、中标价、降造幅度、评分,评标报告等。招标人的书面评标报告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经国家计委核准自行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在最终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计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标准、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未按期或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视为放弃中标项目,中标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可以从其余仍然有效的中标候选排序最前的投标人选取中标人,签订合同。

  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应按中标的承诺,将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原件交由招标人保存。该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在其他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任职。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不得对中标人的中标工程指定分包或将任务切割。

  双方当事人应按招、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装备,一般不允许更换;因特殊原因要更换时,必须经招标人同意,且技术能力不能低于资格审核检查和投标时的水平。

  招标投标有关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承担对应法律责任。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行政处罚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织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会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主管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主管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做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况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违约,使得中标人无法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本实施办法中所涉及的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办法、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的示范文本和招标档案的目录,应按照各类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