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

来源:华体会体育官网    发布时间:2024-02-23 10:47:58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制定该规定是为了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别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名录制定和公布工作。

  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物质;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具有科学数据表明会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布。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别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用物质)名录制定和公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按照依法、科学、公开的原则制定非食用物质名录。

  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设立办公室。

  (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物质;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物质不重复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管理: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别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七条 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和我国公民,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对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非食用物质增补、修订建议,或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有关技术机构提出建议。经形式审核后报送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三)该物质的主要毒性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检测报告、典型案例等);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第八条中所列材料审查非食用物质名录及检测的新方法制修订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形成综合审查意见。

  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布。

  (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新非食用物质;